公司法

“一代鞋王” 的确权风波:简评香港公司股权代持与离岸控制权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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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本文以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 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imited v Lam Wo Ping & Ors 案为例,分析股权代持、实益所有权与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之间的关系,并为跨境资产架构设计提出实务建议。

前言

在跨境投资与跨国公司治理的实务中,为简化境外控股架构或满足保密等需求,不少企业实控人会选择通过非正式书面协议设立股权代持安排。然而,当实控人或其持有的实际经营主体遭遇债务危机,或是与受托代持一方产生信任危机时,境外的代持资产将陷入风险。前期不够严谨的代持安排与股权、控制权架构设计,往往会引发后续争议,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甚至导致实际权益的损失。

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imited v Lam Wo Ping & Ors [2024] 3 HKLRD 365一案(下称 “本案”)近期备受关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的裁决,为存在股权代持安排的企业提供了判例参考。该裁判表明:尽管香港法院在审视公司决议的程序合规问题时,确立了以“最终决议结果是否不可逆转”为核心的审判原则;但若底层的股权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本身存在实质争议,即便公司决议的程序无懈可击,实控人和公司也难以避免被拖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案件背景

根据判决书所载,本案源于一起围绕香港控股公司控制权展开的典型纠纷,而其核心则是跨境资产的权属争议:

  • 原告 Zhong Da Mining Holding Limited是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下称“BVI母公司”),全资持有第三被告香港天鹏矿业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子公司”),而该香港子公司持有内地的矿业资产。第一被告林和平曾作为BVI母公司的唯一董事,全面负责相关业务。

  • 2016年前后,林和平在境内的家族企业陷入债务危机。为防范债务风险波及境外资产,林和平于2017年3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BVI母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子林建忠(本案第二被告),但并未办理注册登记。8日后,林和平又签署另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将BVI母公司的股份转让予其商业伙伴Chen Jian Yun,并由Chen Jian Yun完成了注册登记。

  • 本案第一、第二被告林氏父子主张,3月9日的股份转让存在口头的「共同约定(Common Understanding)」—— Chen Jian Yun仅持有股份的法定所有权(Legal Title),而实益权益(Beneficial Interest)仍由林氏家族保留,待境内风险解除后应当予以归还。

  • 随后,各方的信任基础破裂,林和平采取反制措施,利用其尚未被撤换的香港子公司董事身份签署一系列书面决议,强行罢免了香港子公司的异见董事,变更了公司秘书与注册地址,并大比例向其子林建忠增发股份,以此稀释BVI母公司在香港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 Chen Jian Yun取得BVI母公司控制权后,向香港法院提起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申请,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 42 条,请求法院宣布上述董事变更和配股决议因违反程序而无效,并命令公司注册处删除相关登记档案。

法庭意见

一、「不合规定」原则(Irregularity Principle)中“必然性”的适用标准

原告主张,在此前同级法院的裁决中(如 Lohas Holding Ltd v Registrar of Companies [2022] 5 HKLRD 653案及 Re Bluetroz Technology Limited [2022] HKCFI 3645 案),缺少开会通知属于重大程序缺陷,「不合规定」原则无法修补。而本案中林氏父子未发特别通知,且以书面决议就罢免董事并增发股份,属于实质性违规,决议应属无效。

但在本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唐思佩资深大律师厘清了此类纠纷的适用标准,并明确拒绝在程序缺陷上作「实质」或「轻微」的区分。法院重申,核心标准应仅在于「必然性测试(Inevitability Test)」——即只要拥有合法表决权的多数股东,其表决结果具备无可避免的必然性,纵使程序存在瑕疵,但若依循正确程序亦必将产生同样结果,那么法庭通常不会纯粹基于程序瑕疵而干预多数股东的决定。

二、实益权争议对快捷确权程序的阻碍

基于上述第1点的法理分析,实际上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所有权本身存在争议。

法庭明确指出,原诉传票这种简易程序仅适用于法律事实清晰、无实质争议的案件。由于林氏家族在早期的重组阶段仅依赖于非正式的口头协议,导致底层实益权的实质归属演变为核心的事实争议。因此,在多数股东自身的股东身份及表决权基础存在严重争议的情况下,法庭拒绝仅凭誓章判定决议结果是否具备“无可避免的必然性”,而最终裁定将本案转为令状诉讼(Writ Action),进行全面的交叉盘问(Cross-examination)。这意味着案件将演变为长期的拉锯战。

实务建议

我们从本案不仅看到诉讼策略上的技巧,更注意到企业实控人在设计境外资产隔离架构时,可能存在的公司治理盲区。为了防止资产保护机制反噬股东的控制意向,我们为企业提出三项事前防范建议:

一、规范代持安排

企业实控人在调整香港公司的持股结构时,建议审慎评估口头承诺或不完整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任何跨境代持安排,均建议在香港法律框架下,通过正式的书面协议(如信托契约)落实,明确法定所有权与实益权的分离、退出与返还机制,并为实控人设定清晰的收回权利路径,防止因信任基础破裂而引发的争议风险。

二、完善香港公司章程细则

标准的香港公司章程模板往往难以应对极端对抗环境。企业在香港搭建境外架构或引入代持人时,建议由专业律师针对性修订章程细则。例如,合理优化书面决议的触发条件与通知豁免机制,确保实控人在面临特殊争议、需要调整董事会时具备合规依据,降低公司因程序瑕疵陷入治理瘫痪的风险。

三、及时更新备存记录

在香港进行境外股权转让或架构重组时,应当由公司秘书及时更新法定备存的股东名册及董事名册,避免实际权属与法定记录脱节。同时,母公司对香港子公司的重大管治决策(如更换公司秘书、更改注册地址),均应当留存完整的书面决策轨迹,以确保在面临外部权属质疑时,能够向法庭提供证据。

结语

企业往往高度警惕外部债权人风险,却容易忽视内部代持人可能引发的次生隐患。本案的裁判表明,香港法院在处理因程序不合规引发的纠纷时,正采取更为务实的司法态度。然而,「不合规定」原则的红利,通常只有在顶层架构设计上做到产权清晰、底层权属无争议的企业方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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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 / 研究团队

黎同博
黎同博见习律师

黎同博,隆安香港见习律师。 香港浸会大学文学学士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博士 香港大学法学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