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
本文围绕2026年7月15日施行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梳理其出台背景与适用范围,解读安全主体责任、训练数据与用户交互数据分轨规制、禁止行为、极端情境干预与防沉迷机制、特殊群体保护及法律责任等要点,并提示以情感维系与变现为核心的交互设计所面临的合规边界。
引言
2026年7月15日,《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系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既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持续性情感互动”场景作出的细化规则。
本文主要针对《办法》适用范围、监管要点及实施情况进行简要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AI拟人化互动服务快速走进大众生活,凭借仿真的人格模拟、沉浸式情感互动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型服务形态,在心理陪伴、生活咨询、文化传播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AI拟人化互动服务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显露,包括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网络信息安全、威胁公民生命健康以及加剧伦理偏差等。据上海市委网信办2026年6月26日通报,“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累计下架违规智能体1.4万余个。1
出台《办法》,一是有利于落实人工智能治理的顶层要求,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与规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和伦理准则,保障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二是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的迫切需要:当交互对象具备“人格化”外观后,用户更容易产生情感依赖,也更易面临被操纵的风险,传统内容治理工具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三是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治理法律体系完善,即立足拟人化互动服务的自身特点,聚焦情感互动边界、用户依赖干预、数据安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关键环节,推动既有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地实施。
1、信息来源:上海深入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本次《办法》并非管控所有AI功能,而是遵循“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仅针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情感互动服务,如虚拟恋人、定制陪伴智能体、长期情感人设等;我们日常使用的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的功能性服务,不适用《办法》。
(二)典型应用场景
《办法》典型应用场景为AI情感陪伴类应用,以模拟人格与持续情感互动为特征,以虚拟恋人、虚拟亲属为典型。需注意,《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而《办法》第六条将适老陪伴服务列为鼓励方向,第十五条又设定专门保护义务,将其作为“鼓励发展+重点保护”的重点场景。可见,适用范围的界定并非单纯收缩,而是明确边界后引导行业向正向场景发展。
三、制度解读
《办法》围绕“安全”这一主线,从主体责任、行为边界、过程干预、群体保护到责任落实,构建了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体系。以下从安全监管、禁止行为、干预提醒机制、特殊群体保护、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是《办法》规则体系的核心:以安全主体责任为起点,贯穿服务全生命周期,并通过数据分轨规制、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形成程序闭环。
《办法》第九条明确要求提供者落实拟人化互动服务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信息内容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风险预案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配备与服务类型、规模和用户特点相适应的技术措施和人员。其中“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将审查对象从生成结果前移至模型机制本身,与拟人化服务风险源于交互逻辑而非单条内容的特点直接对应。
第十条将安全责任延伸至部署、运行、升级、终止服务的全生命周期,要求安全措施与服务功能“同步部署、同步使用”,否定了“先上线、后补安全措施”的做法。
第十条第二款进而规定四项必备安全能力——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风险预警、情感边界引导、心理健康保护,并明确“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等作为服务目标”。该禁止性目标条款规制的不是具体行为而是服务的“商业目标”与“设计取向”,直接针对以用户时长和付费转化为核心的成瘾性商业模式,在互联网监管规则体系中颇具独特性。
此外,《办法》对数据安全采取训练数据与用户交互数据分轨规制。 训练数据一端,第十一条设定六项要求,包括:数据具有合法来源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按规定开展清洗、标注,防范数据投毒、篡改;增强数据多样性,通过负向采样、对抗训练等手段提升生成内容安全性;利用合成数据训练和优化关键能力的,应评估其安全性;加强日常检查并定期优化更新;采取措施防范数据泄露。负向采样、对抗训练等技术路径直接写入条文,显示规则对模型工程实践的深入介入。
用户交互数据一端,第十六条确立了以数据加密、访问控制等措施保障用户交互数据安全的义务框架,并规定向第三方提供交互数据需权利人明确同意;向用户提供复制、删除等选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取得用户单独同意外,不得将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的交互数据用于模型训练等机制。情感对话天然包含大量心理健康、家庭关系等敏感信息,“单独同意”门槛意味着企业不能以一揽子隐私政策获得训练授权。
此外,《办法》第十七条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叠加监护人同意与合规审计两道程序。
最后,《办法》设置了“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两项机制。
安全评估是风险治理的程序性枢纽。《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省级网信部门按程序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八项重点评估内容涵盖安全保障措施、训练数据处理、极端情境识别处置干预、用户规模与年龄结构、特殊群体保护措施、申诉投诉处置、重大风险整改等,与全章实体义务一一映射,评估实质上是对义务履行状况的系统性体检。
算法备案方面,第二十六条明确提供者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网信部门对备案材料实施年度核验。该衔接条款将拟人化互动服务纳入既有算法治理框架,避免重复设卡,并以年度核验赋予备案持续约束力,使“备案—评估—核验”构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闭环。
(二)禁止行为
《办法》第八条划定六类禁止行为及兜底条款。前四项延续一般网络内容治理框架,真正体现拟人化服务监管特殊性的是第(五)项和第(六)项。前者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 将服务对用户真实社会关系的侵蚀纳入法律评价;后者禁止“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 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 针对情感陪伴场景下的消费诱导、财产处分等衍生风险。
前述规制的合规含义在于:话术的亲密度梯度、挽留机制、付费转化路径等交互策略设计本身即处于监管视野之内,企业须审视的不仅是“生成了什么”,还包括“以什么方式维系和变现用户情感”。
(三)干预提醒机制
AI拟人化互动服务以其仿真性、沉浸性为特点,用户长期使用可能出现沉迷、脱离现实甚至极端情形,还可能被不法利用,危害用户身体、财产安全。就此,《办法》设置了“极端情境干预”和“防沉迷”两项机制。
《办法》第十三条建立以不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为前提的分层干预义务:发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的,应及时生成情绪安抚和鼓励寻求帮助等内容;发现用户正在面临或已经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采取提供相应援助等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用户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形成从风险识别到现实救助的闭环。
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构成防沉迷与退出权组合,重申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义务,要求提示用户正在与人工智能而非自然人互动;发现用户出现过度依赖、沉迷倾向的,应以弹窗等显著方式动态提醒互动内容为人工智能服务生成;要求提供者提供便捷的退出途径。这是以身份标识维持用户对交互对象非人属性的认知,以时长提醒打断沉迷状态,以退出权保障用户随时脱离情感联结的自由。
(四)特殊群体保护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和高度仿真的拟人化互动,辨别能力相对较弱,处于弱势地位。《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突出对这两类群体的保护:运营者应当推出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同意和看管下使用服务,并要求将家长控制做实到角色与交易两个层面;对老年人,应加强健康使用指导,以显著方式提示安全风险,及时响应咨询和求助。此安排体现了促进与保护并重的平衡。
(五)法律责任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行为先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方适用《办法》设置的责任补位体系,包括“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须注意的是,责任补位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为界限,违反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行为优先落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高额罚责体系,可见,二十万元并非违法成本上限。
四、结语
《办法》施行以来,行业整改和监管执法动作密集。豆包、通义千问正式下线智能体功能,腾讯元宝则关闭用户自建智能体入口。据中央网信办通报,“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累计处置违规AI产品1.4万余款、清理违法违规信息600余万条2;2026年9月2日,中央网信办通报第二阶段进展:累计清理违法违规信息561万余条,查处账号4.9万余个,处置违规网站、应用程序2400余个,其中专门点名了一批智能体封面、简介和生成对话中含有淫秽色情及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违规应用,对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下架或者关闭等措施。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网信部门也相继推出了差异化治理措施。3
新业态催生新问题,新赛道呼吁新规则。这次新规的落地,绝非对AI创新的约束,而是对行业发展的精准纠偏与良性护航。从中长期看,AI拟人化赛道不会萎缩,而是完成结构性分化,形成两条清晰并行的发展路径:工具型智能体将成为行业主流,合规情感类拟人服务则走向精细化、垂直化发展。AI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赋能生活、服务社会,而非替代现实社交、操控用户心理、收割流量红利。新规通过明确服务边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规范算法运行逻辑,倒逼行业摒弃逐利乱象,回归技术服务本源,推动AI产业从野蛮生长的粗放模式转向合规有序负责的高质量发展模式。
*2、信息来源:中央网信办深入开展“清朗·整治AI应用乱象”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_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https://www.cac.gov.cn/2026-07/06/c_1785081384384987.htm
*3、信息来源:https://www.cac.gov.cn/2026-09/02/c_17900990413645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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