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从景甜被追索3000万彩礼看恋人之间的财物返还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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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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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结合孙宇晨诉景甜案,梳理恋人之间明确赠与、附条件赠与、彩礼、借贷及心意红包等财物往来类型的认定规则,分析实践中的举证难点,并为收款方与付款方提出操作建议。

近日,孙宇晨起诉景甜要求返还3000余万元“彩礼”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抛开舆论层面的喧嚣,这起纠纷本质上是一桩典型的恋人之间大额财物返还案件。笔者结合经办过的彩礼返还、附条件赠与撤销、恋人之间民间借贷等实务经验,就恋人之间财物往来的几种模式、实践中的难点,以及对双方的实用建议,逐一拆解。

一、恋人财物往来的几种模式

1.明确赠与

付款方在转账附言中注明“送你”“给你花”,或在聊天记录中明确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若为无条件的一般赠与,款项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分手后赠与人无权主张返还。但若赠与附带了结婚目的(如“这钱给你是奔着结婚去的”),则属于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的,赠与人可依法主张返还。

2. 未作任何意思表示的转账

这是实践中最为普遍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形。一方仅凭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另一方辩称系赠与。由于收款时双方均未明确款项性质,分手后各执一词。

3. 明确为彩礼

向女方或其父母家人支付款项,且明确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予返还。若双方已共同生活,法院将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有孕育子女、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孙宇晨诉景甜一案即属此类模式。

4.恋人之间的借贷

双方聊天记录中明确出现“借”“还”等字眼,或签署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法律要件。

5. 日常心意红包

520、1314、生日红包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为表达或增进感情所作的无偿赠与,分手后收款方无需返还。

上述五种类型,前三类(明确赠与、未作意思表示转款、彩礼)构成一个从“明确赠与”到“明确借款”的连续光谱,中间存在大量意思表示模糊、性质难以界定的灰色地带。心意红包和明确借贷则处于两端——心意红包争议最小,明确借贷最为刚性。正是中间地带的模糊性,构成了实践中真正的难点。

二、实践中的三大难点

实践中,明确说了“送”、明确写了“借”、明确给了“彩礼”的情形,定性相对清晰,争议不大。真正的难点在于:转账的时候双方都没把性质说清楚——没说送、没说借、没说彩礼,甚至说了句模棱两可的话,双方各自理解不同。分手后各执一词,法院只能靠证据还原事实。以下三个案例都是我们经办的真实案件。

难点一:一方哭穷、另一方心软转款——“你先用着吧”的性质认定

一方在聊天中诉说不易——房租到期、信用卡临期、短期内资金紧张。另一方心生同情,随即转款并附言“你先用着吧”。收款方未追问款项性质,付款方亦未作进一步说明。双方之间并无借条,也无“借款”的明确表述,仅留下一句意思表示模糊的“你先用着吧”。

分手后,付款方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如何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法院即推定借贷关系成立。收款方若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认定为借款。

这一规则的规范逻辑在于:在款项性质不明时,法律优先保护资金出借方。收款方主张赠与的,须提供充分证据,否则即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因此,在“哭穷—转款—收款”的模式下,收款方通常难以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转账当时的语境系“缓解对方经济困难”,而非“无条件赠与”。法院在审理中会综合考量:收款方当时确实存在资金需求,付款方基于此给予了资金支持,该情形认定为借贷更符合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

对付款方的提示:付款方无需因未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而过分担忧。只要持有完整的转账凭证,而收款方无法举证证明款项系赠与,法院即倾向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你先用着吧”这一表述在法律上不足以构成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

对收款方的警示:收款方不应将“你先用着吧”等模糊表述理解为赠与。在司法实践中,该表述不构成赠与的充分证据。如无法提供付款方曾明确作出“不用还”“送给你”等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则面临被认定为借款并承担返还责任的法律风险。

难点二:追求期间表示“自愿给”,分手后被诉返还

男方在追求女方期间,态度明确地表示:“这些钱都是我心甘情愿给你花的,不管你是否接受我,我都愿意为你付出,你安心收下即可。”女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收受了相关款项。

后女方未答应交往,或双方短暂交往后分手,男方遂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转账款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此前男方在追求期间所作“心甘情愿”“自愿付出”等意思表示,诉讼中对方或以“记不清了”或以“当时只是随口一说”为由予以否认。而女方手中除了一句没有具体指向的“自愿给你花”的聊天记录外,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款项为无条件赠与。

此类案件中,收款方并无主观过错,其仅是基于对追求方承诺的合理信赖而收受款项。然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法院只认证据,不认“相信”。

两个关键风险点:

其一,金额大小。单笔金额明显超出日常赠与范畴的,法院可能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从而支持返还。

其二,转账备注。部分付款方在转账备注中标注“借款”,但在微信聊天中声称“送你的”。进入诉讼后,转账备注系借款的初步证据,证明力较强,而收款方仅凭微信聊天中的赠与意思表示,其证据效力相对薄弱。因此,不能仅依赖聊天记录,还应注意核查转账时对方是否在备注栏中预先设置了对其有利的定性。

应对建议:收到追求期间的频繁大额转账,即便对方言辞恳切,建议补充确认一句“你确定是送我的对吧?我可真收了哦”。对方再次确认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法庭上认定赠与的关键证据。

难点三:交往时间短、分手后间隔一年多被起诉,关键证据已遗失

女方与男方仅交往了一至两个月,因双方不合适而分手,女方返回原籍。双方之间并无大额彩礼,亦无明确的借贷往来,恋爱期间无非是男方给予的部分零花钱及礼物支出。

分手一年有余,女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男方以其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恋爱期间全部“借款”。此时,女方欲查找当年的聊天记录,但手机已更换,历史数据早已清空;欲寻找证人证明双方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因交往时间过短,连共同朋友亦难以找到;欲证明男方当年系自愿支出,更无任何文字留存。

男方持有完整的转账记录,女方手中则无任何有利证据。庭审中,男方提交银行流水,法院依法推定借贷关系成立;女方虽辩称“双方当时在恋爱,款项系男方自愿给付”,但无法就具体款项的支付场景及性质作出说明,亦无法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该案的诉讼结果对女方较为不利。我们无意评判双方的是非对错,但须指出:证据不会因客观事实的存在而自动呈现于法庭。无论交往时间长短,一旦时过境迁、数据清理,事实便仅存于一方之口,而法院只采信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

应对建议:交往期间的重要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应做到三备份(手机、电脑、云存储各一份),分手后至少保留一年以上再行清理。切勿因“金额不大”或“对方不至于起诉”而疏于留存,我们所经办的大量案件,恰恰源于当事人当时的“不至于”,最终演变为“追悔莫及”。

上述三个难点存在共同规律: 意思表示越模糊,收款方面临的诉讼风险越大;时间拖延越久,证据灭失的风险越高。法律将意思表示不明的转款推定为借贷,该项规则对收款方天然不利。因此,对收款方而言,被动收款不如主动确认——事先多作一句确认,可能避免日后一场诉讼。对付款方而言,持有转账记录即享有程序优势——法律推定转出款项为借款,除非收款方能够证明系赠与。

三、对收款方的建议

1. 大额转款,先行确认再收款

收到大额转账,建议及时向付款方确认:“这是送给我的对吧?”对方确认回复后,截图保存。该确认即构成日后区分赠与与借贷的关键证据。

2. 审慎核查转账备注

收款前应查看转账备注内容。若备注为“借款”而对方口头声称“送你的”,应拒绝收款或要求对方修改备注后重新转账,避免为日后争议埋下隐患。

3. 分手期间谨言慎行

无论对方如何纠缠,切勿在聊天记录中作出“我还你”“算我欠你的”“分期还你”等意思表示。此类表述构成债务承认,将使本可能被认定为赠与的款项转化为借贷。

4. 谨慎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分手期间对方要求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应逐字逐句审阅。文件中如出现“欠”“借”“还款”等字眼,建议拒绝签署,或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

5. 证据及时备份留存

重要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应做到三备份,分手后至少保留一年以上再行清理。

四、对付款方的建议

1. 转款前明确款项性质

大额转款前,建议先行评估:若款项无法收回,自身能否承受?如不能承受,则应于转款时明确款项性质——备注“借款”,或要求收款方在微信中确认“该笔款项系借款,承诺按期归还”。

2. 以彩礼为目的的给付应留存书面痕迹

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大额款项的,应在给付当时于聊天记录中明确表述“该笔款项系彩礼”“这钱给你是奔着结婚去的”。缺乏上述文字记录的,法院可能认定为一般赠与,返还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3. 诉讼策略应精准,避免“凑单”起诉

分手后将恋爱期间全部转账(无论金额大小)汇总起诉,法院将逐笔审查,日常消费支出、520红包、小额赠与等通常会被剔除,最终获支持的往往是确有借条或聊天记录佐证的部分。

建议:精准打击,而非漫天要价。将有借条、有聊天记录佐证的几笔重点梳理后提起诉讼,胜诉率远高于将所有转款笼统主张为借款。

4. 慎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赠与

部分付款方在诉讼中主张:“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现对方拒绝结婚,构成欺诈”,或主张对方在与每一任交往中均以相同模式索要财物,自己遭遇了“杀猪盘”,故应撤销赠与。

对此类主张,法院审查标准极为严格。欺诈的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欺诈方具有主观故意、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受欺诈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具体到婚恋纠纷中,付款方须证明收款方自始即无结婚意愿、纯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感情变化、对方拒绝继续交往等情形,均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即便收款方在与多人的交往中存在相似的收款模式,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意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仍将其定性为情感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实践中,部分付款方将“事后反悔”等同于“对方欺诈”,将“感情破裂”混同于“民事欺诈”,此类主张在司法裁判中获得支持的几率极低。

需特别提示的是,若付款方确有证据证明对方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财物,则该情形已超出民事纠纷范畴,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而非仅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撤销赠与。

结语

恋人之间好聚容易,好散却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经办的这类案件,绝大多数为男方起诉女方,个中原因无法深究,但折射出的现实值得深思。

实践中,部分男方在追求阶段即抱有“大不了分手再要回来”的心态,一边表示“自愿给你花”,一边留意如何使转账记录呈现借款特征;亦有部分男方确系付出真心与财产后,发现对方自始未认真对待该段关系,遂通过诉讼寻求救济。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曾因此类纠纷受损的女性,开始要求男方在每次转账时于聊天记录中明确备注“自愿赠与,无需返还”——此举系理性的风险防范,抑或对亲密关系的提前消解,难以断言。但它确实折射出当代亲密关系中的一个显著变化:感情与金钱的边界日益模糊,个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亦随之不断前置。

法律所能做的,是在双方各执一词之际,依证据规则还原一个相对接近客观事实的判断。而最好的结局,始终是双方在付出感情与财产时皆保持一份清醒——给付时明确性质,收受时确认权属。此非算计,而是对彼此的尊重,亦是对自身权益的基本保护。

(本文作者为执业律师,内容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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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隆安华南法律研究院投稿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