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金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创新机制:“劳务代偿”的法律解读与实践指引

/
预计阅读 12 分钟
联系律师
文章概要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对于实现“损害担责”原则至关重要。本文结合中山市首宗以“劳务代偿”折抵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解读这一机制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实践意义。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对于实现“损害担责”原则至关重要。由隆安律师承办的中山市首宗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已顺利办结,并入选中山法院年度典型案例,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本文旨在结合该典型案例,从法律实务视角系统解读“劳务代偿”这一创新机制的法律内涵、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深远意义。

一、案例简介:从“无力赔偿”到“以劳代偿”

(一)案情回顾

自2020年6月起,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场地非法收集、贮存废旧铅蓄电池,导致含铅废液渗漏,造成周边土壤环境受到损害,经鉴定,土壤中铅含量最高超出基线580.4倍。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就赔偿事宜与郭某磋商无果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诉请郭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土壤修复费用、受损土壤资源价值、事务性费用等三项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现实的困境摆在面前:侵权人郭某对其违法行为深感悔悟,但因其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确无能力全额支付高额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若机械判决金钱赔偿,本案很可能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救济。

(二)创新解决方案与效果

面对此现实困境,如何将赔偿责任落地需要探索新方式。经检索,承办律师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提及替代性修复方式,本案中是否亦可考虑由侵权人郭某提供公益劳动折抵部分赔偿可能性。最终,经过多方研究,中山中院创新采用了“调解+判决”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本案:经调解,由郭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土壤修复费用及事务性费用,另通过判决确定其以每月从事不少于3次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土壤资源价值损失,并在七个月内完成。

此案为同类案件处理适用“劳务代偿”实施替代性修复提供了范例,既确保了核心修复资金的财政支出部分能执行回款到位,又以柔性方式化解了执行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

二、“劳务代偿”的概念界定与法规依据

“劳务代偿”并非于法无据的司法创造,其根植于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之中,是一套有据可循的责任实现路径。

(一)“劳务代偿”的概念

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侵权人确无足额经济赔偿能力、受损生态无法原址修复或无修复必要,经侵权人申请、权利人同意与司法审查,由侵权人提供与生态保护治理相关的公益劳动,折算劳动价值部分或全部折抵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的替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是“谁损害、谁赔偿”原则的柔性实现路径。

(二)核心法规依据

1.实体法基础:为替代性修复提供操作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基本框架,规定侵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未修复的须负担修复费用。该条款并未将责任形式绝对限定于金钱赔偿或原地修复,其“承担修复责任”的开放性表述,为通过替代性方式履行修复义务预留了法律解释空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这为将劳务所产生的价值折算为具体赔偿费用提供了直接的计算依据。

2.程序法依据:公益诉讼制度提供程序载体

劳务代偿的实施,尤其在诉讼场景下,依赖于法定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八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一程序性规定,使得通过司法裁判确认劳务代偿方案的合法性、并由行政机关、有关组织监督代偿方案执行落地成为可能,确保了该机制在诉讼程序中的顺畅运行与最终执行效力。

3.政策与司法文件:明确的鼓励与指引

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劳务代偿提供了直接的推动力。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国家疾控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5年1月1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鼓励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并指出在选择替代修复项目时,优先考虑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改善有切实获得感的项目,这将成为劳务代偿机制从政策倡导走向司法实践的关键桥梁。

三、“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与边界

并非所有环境侵权案件都适合适用“劳务代偿”。结合中山首案及各地试点经验,承办律师发现,其适用有着严格的积极条件与消极边界,主要梳理如下。

(一)积极适用条件

1.侵权人主体特定且赔偿能力不足

主要适用于经济困难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其“经济困难”需有相应证据证明,如低收入证明、家庭负担情况等,须证明侵权人确无足额履行金钱赔偿义务的能力。

2.侵权人主观悔过态度诚恳

侵权人必须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自愿认错认罚,并主动申请或以积极态度接受劳务代偿方案。这是适用该方式的主观基础和价值前提。

3.具备劳动能力与履行条件

侵权人须身体健康,具备完成特定公益劳动的体能和技能,并且其生活、工作地点便于接受监督考核,确保劳务代偿能落地执行。

4.损害后果相对较轻,赔偿金额不大

劳务代偿通常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较轻、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小的案件。例如,部分地区试点办法将适用上限设定为人民币1万至5万元,以确保劳务代偿具有可操作性。

5.原址修复不可能或不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精神,当生态环境无法完全修复或无需原地修复时,可以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劳务代偿正是替代修复的一种灵活体现。

(二)禁止适用的消极边界

为防止滥用、确保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严肃性,以下情形原则上不应适用劳务代偿:

1.重特大生态环境损害案件

对于污染范围广、损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必须坚持“应赔尽赔”的刚性原则。

2.侵权人主观恶性大

如存在故意违法、多次违法、伪造证据、抗拒调查等情节,表明其无悔改诚意,原则上不应适用劳务代偿。

3.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主体

对于资金雄厚的企业法人或其他有支付能力的侵权人,应优先执行金钱赔偿,不得以劳务代偿规避主要经济责任。

四、“劳务代偿”的实施机制与监督保障

中山首例劳务代偿案例的成功履行,离不开一套严谨的实施与监督机制。这并非简单的“以工抵债”,而是一个由司法主导、行政协同、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

(一)劳务内容的确定与价值折算

劳务内容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与“预防性保护”。常见形式包括:植树造林、补植复绿、河道清理、湿地巡护、环保设施维护、生态环境普法宣传等。其价值折算标准通常参照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执行地上一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例如,确定需折抵的赔偿金额后,除以当地日最低工资,即可得出需提供劳动的天数或次数,如中山案例中的“每月不少于3次公益劳动、限七个月内完成”。

(二)程序的启动与确认

劳务代偿程序一般遵循“申请-评估-协商-确认”的路径。首先由符合条件的侵权人提出书面申请。随后,赔偿权利人(如生态环境部门)会对其经济状况、悔过程度、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劳务代偿的具体方案进行磋商,磋商方案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最终方案需经人民法院以判决书形式作出,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三)执行的监督与验收

这是确保“劳务代偿”不走样、不变味的关键环节。需要构建一个多元共治的监督网络,并由司法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社会组织或基层自治组织协力完成。

司法机关:承担最终审查与监督职责,对不履行劳务代偿义务的,可依赔偿权利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金钱赔偿的执行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作为赔偿权利人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确定劳务内容、监督劳务过程、组织效果评估。

社会组织或基层自治组织:如环保组织、志愿者团体、侵权人所在村居等,可以承担日常监督、记录考勤、提供技术帮助等角色,确保劳务真实、有效完成。

验收合格后,侵权人的相应赔偿义务即告履行完毕。若验收不合格,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立法精神,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开展修复,直至达到生效判决的要求。

五、律师视角:如何争取与落实“劳务代偿”

作为律师,在承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若当事人符合条件,应积极提出并争取适用“劳务代偿”,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实质化解社会矛盾。

(一)精准评估,夯实适用基础

代理律师的首要工作是全面评估当事人是否满足“劳务代偿”的核心适用条件:一是深入核查其经济困难情况,通过收集收入证明、资产负债情况等证据,形成“确无足额赔付能力”的完整证据链;二是判断当事人悔过态度是否真诚、稳定,能否在后续履行中持之以恒完成劳务活动;三是论证本案损害情形适合以劳务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

(二)主动沟通,设计合理方案

在诉前磋商或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主动向赔偿权利人和办案机关提出适用“劳务代偿”的请求与论证。重点阐明:强制执行货币赔偿可能面临“空判”风险,而劳务代偿能确保生态修复以另一种形式落到实处。同时,需结合案件具体损害类型,设计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且与生态修复需求高度匹配的劳务方案,方案至少应包括具体内容、地点、时长、考核标准、监督主体、折抵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参照标准,以及不履行或履行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方案务必细致、可量化,为后续履行与监督扫清障碍。

(三)全程跟进,保障履行效果

“劳务代偿”方案达成后,督促当事人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劳务,并保持与监督单位(如生态环境部门、当地司法所、村居)的沟通,及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引导当事人保留履行劳务的证据,确保劳务成果得到最终确认,真正帮助当事人完成赔偿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六、结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机制,是对责任承担方式的务实创新。它并非对“损害担责”原则的削弱,而是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注入了必要的司法弹性与社会治理温度,有效破解了特定案件的执行困局,推动了受损生态的实质修复,并教育侵权人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

随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与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劳务代偿”机制必将朝着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律师作为法律实务的重要参与者,深刻理解并善于运用这一机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生态环境实质修复、服务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联系律师

请留下称呼、电话和咨询问题,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研究员 / 研究团队

张健萍
张健萍律师

张健萍律师,法学学士,中山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行政复议与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商事争议解决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办理的多个案例正面入选生态环境部、中山中院典型案例(白皮书),先后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炬开发区大队、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专职消防队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力求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钰欣
黄钰欣执行主任(中山)

黄钰欣律师,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东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还兼任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专家、中山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中山市检察机关检察听证员、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外聘教师。黄律师深耕中山律师行业十余年,曾为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朗街道、港口政府、三乡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或专项服务,专长于政府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业务。